【学院要闻】你“预约点单” 我“沉浸授课”——吉林杨靖宇干部学院积极开展党的二十大精神宣传培训******
“如果说,我们今天的物质富足、精神富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要求。那么不断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就会让每个人都成为弘扬优秀文化、坚定文化自信的主体。”;
“谈起东北抗联,想必大家脑海中立马浮现出一个名字——‘杨靖宇’。英雄是民族最闪亮的坐标,在新时代,我们就是要宣传、弘扬杨靖宇精神与东北抗联精神,发挥红色文化引领作用,为全省乃至全国党员干部培根铸魂、增劲赋能,奋力谱写红色教育培训事业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我们的学习书苑通过主题文化墙、核心研读区、教研沙龙区、学习大讲堂等沉浸式教学功能,围绕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深刻领会执政理念,实现课与课的联通、教与学的互动、知与学的融合,进一步促进党的创新理论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成为学院‘第一课堂’。”……
一段时间以来,吉林杨靖宇干部学院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融入到干部教育培训中,精心设置课程,采取你“预约点单”,我“沉浸授课”方式,从多个维度积极开展党的二十大精神宣传培训。
与此同时,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行动纲领、牢牢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数说”二十大等一系列以精神之光照亮奋斗之路激发复兴之志的党的二十大专题课程和精品微课程,也将陆续“走心”“出新”。
“来吉林杨靖宇干部学院参加培训真的是一次难忘的学习经历,在这里,我深学细悟党的二十大精神,聆听革命先烈的英雄事迹,感悟到了东北抗联精神和杨靖宇精神。作为党员干部,要以本次培训为契机,大力弘扬东北抗联精神和杨靖宇精神,不断提升综合素质,以能担重任、善谋大局、完成使命为目标方向,在奋进新征程中体现政法干部的使命担当。”听着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描绘的宏伟蓝图、东北抗联精神的伟大意义一一展开,参加辽源市政法系统领导干部政治素养提升班的学员朱建勇,情不自禁鼓起掌来。
学习形式的多种多样,课堂教学的有声有色,学员听讲的有滋有味,让一个个宣讲学习现场气氛十分热烈。
“通过这些天的学习,让我学有所悟,学有所得,收获颇丰。专题教学《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国家的行动纲领——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授课教师深入浅出地讲解,使我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大的重大政治意义、历史意义和实践意义,进一步夯实理论根基、提高政治站位。通过专题教学《东北抗联抗日斗争的启示》,令我感悟到:以杨靖宇将军为代表的东北抗联将士们勇赴国难的爱国情怀、绝对忠诚的理想信念、战天斗地的艰苦作风、团结战斗的大局观念。在今后工作中,我将牢记新时代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继承和发扬东北抗联精神和杨靖宇精神,在本职工作上取得新突破、迈上新台阶。”集安市新任职乡科级领导干部综合素质能力提升培训班学员郭玉泉感慨道。
纸上谈兵不如严抓落实。《吉林省党员干部教育培训“铸魂赋能”工程四项配套行动计划》下发以来,吉林杨靖宇干部学院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主题,以组织一场集中收看、召开一次传达会议、开展一次理论学习、举办一次高端讲坛、实施一轮专题培训、搞好一次基层宣讲等“六个一”形式,在全院范围内组织开展好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宣传系列活动,聚力做二十大报告的学习先行者、理论宣传者、践行示范者。
在此基础上,围绕二十大精神谋划《吉林杨靖宇干部学院2023年课程设置规划》,迅速推出学习贯彻的教研成果。将党的二十大精神融入学习书苑第一课堂教学、沉浸式情景教学馆和红色吉林主题教室建设、红色资源系列现场教学点打造提升等学院重点工作中,将培训线路进一步向全省“三地三摇篮”红色标识相关地市拓展延伸,满足学员体验式教学培训需求,不断提升学院红色教育品牌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我们要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多悟一分,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到教学培训、理论研究、队伍建设和管理服务各方面全过程。深入挖掘东北抗联精神和红色吉林精神的时代价值,讲好党的故事、革命的故事、英雄的故事,为推动吉林振兴取得新突破激发前进动能、汇聚精神力量。”吉林杨靖宇干部学院常务副院长韩冬言之凿凿。
文字来源:隋二龙
图片来源:信息技术部
主审 | 曲相东
编审 | 孙吉麟
编辑 | 孙晓亮
李 坤
校对 | 于 淼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